目錄
【研究闡釋黨的二十大精神】
1.分類推進新時代親清政商關系的法治化
席月民(003)
【主題研討·公益訴訟】
2.檢察公益訴訟中檢法對應關系之改造
劉松山(013)
.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及規(guī)制
單平基(028)
4.檢察民事公益訴訟“等外”領域的規(guī)范拓展及保障機制
王海軍(039)
5.論檢察公益訴訟受案范圍的拓展
楊柳(050)
【“全面依法治國”專欄】
6.論法哲學視野中的法律思想概念
姚建宗(060)
7.個人數據授權機制的民法闡釋
程 嘯(077)
【“司法實務”專欄】
8.金融安全的刑法保護邊界
張曉津(090)
9.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損失核定的路徑選擇
陳廣輝(100)
【論文】
10.微罪體系的構建:從依附向獨立
孫道萃(112)
11.個人信息可攜帶權在國家機關間的實現
羅英(124)
12.重混創(chuàng)作著作權保護的爭議分析與調和路徑
劉建(135)
【評論】
13.通過程序的犯罪控制
王迎龍(145)
14.合意確定添附物歸屬的規(guī)范內涵
孫犀銘(156)
【讀書札記】
15.提供“深層鏈接”行為侵權責任之構成要件分析
——兼評《尼莫論版權》鏈接侵權責任理論
劉鵬(168)
【馬克思主義法學本土化研究】
16.政府債務與貨幣發(fā)行權之利益衡量規(guī)制
李安安(178)
文章摘要
1、分類推進新時代親清政商關系的法治化
作者:席月民(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
摘要:黨的二十大報告對全面構建親清政商關系作出了新的部署,為優(yōu)化非公有制企業(yè)營商發(fā)展環(huán)境指明了根本方向。在我國經濟法治實踐中,全面構建親清政商關系,需要厘清其中的邏輯進路,深刻認識分類推進親清政商關系的基本模式與控制機制。對親清政商關系的分析,必須嚴格區(qū)分“權力”與“資本”兩條底層邏輯主線。根據產生基礎不同,理論上可以把親清政商關系分為職能型親清政商關系模式和交易型親清政商關系模式,二者在基本原理、追求目標、法律適用以及責任方式等方面存在明顯區(qū)別。分類推進親清政商關系,需要全面深刻把握親清政商關系本質,并從科技法治入手,依法規(guī)范在線政府平臺,重點加強其中的目標控制、程序控制與責任控制。
關鍵詞:親清政商關系;政商關系模式;營商環(huán)境;數字政府;經濟法治
2、檢察公益訴訟中檢法對應關系之改造
作者:劉松山[山東大學法學院(威海)]
摘要: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時與管轄法院實行級別、地域的嚴格對應,不符合憲法法律的規(guī)定,實踐中已產生諸多弊端。刑事訴訟中的地域管轄原則未適用于檢察公益訴訟,檢察機關所代表的社會公共利益具有強烈的私益性,加上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法律監(jiān)督職能的不確定性,以及公益訴訟起訴主體的多元性等因素,使得刑事訴訟中的檢、法對應關系不能適用于檢察公益訴訟。從立法原意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身份就是原告,因而無須與審理法院實行級別、地域的嚴格對應?疾鞕z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的身份性質,應當避免將其與法院平等對應的憲法地位作不適當的牽連,避免將其原告身份與法律監(jiān)督機關的性質地位以及行使法律監(jiān)督職能對立起來,避免將其跨區(qū)域代表公共利益與行使管轄職能混同起來。這樣,才可以從體制方面澄清檢、法銜接關系中的認識誤區(qū)。
關鍵詞:檢察公益訴訟;管轄法院;銜接對應;提起公訴;政治體制
3、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及規(guī)制
作者:單平基[東南大學法學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檢察研究基地(東南大學民事檢察研究中心)]
摘要: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應否及如何適用懲罰性賠償分歧較大。此類訴訟救濟的客體一般為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囿于填補性賠償的局限、環(huán)境行政執(zhí)法的缺陷,有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正當性。但是,鑒于懲罰性賠償作為私法救濟卻又蘊含懲罰、威懾的“私人執(zhí)法”特性,應嚴格審慎適用。為防止泛化甚或濫用,需對適用條件、確定懲罰性賠償金的因素等進行規(guī)制。與環(huán)境侵權私益訴訟的損害賠償不同,懲罰性賠償須具備行為違法性、損害后果嚴重性和主觀故意性要件。懲罰性賠償更多應在填補性損害賠償、行政罰款、刑事罰金適用后仍無法彌補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失時方得適用,若此三項法律責任已起到相應法律效果,懲罰性賠償就不應再“越俎代庖”。與環(huán)境污染侵權采舉證責任倒置不同,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上應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由請求權人對其適用承擔舉證責任。
關鍵詞: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適用規(guī)制;過罰相當
4、檢察民事公益訴訟“等外”領域的規(guī)范拓展及保障機制
作者:王海軍(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
摘要:檢察民事公益訴訟制度以公益保護為宗旨,公共利益作為提起檢察民事公益訴訟的前提條件,首要任務是框定其實質內涵,但對其采取直接下定義的方式舉步維艱,可通過概括其所具有的學理特質,列舉體現公共利益的情形,將不屬于公共利益的事項予以反向排除的方法進行綜合界定。在實踐領域不能過度強調公益保護,不可將檢察機關監(jiān)督職權范圍外的,或不應通過民事公益訴訟救濟的利益以公益訴訟加以保護,須科學確立檢察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范圍的合理界限。踐行“等外”領域案件范圍的拓展,需要同步反思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對起訴主體、訴訟程序以及訴訟請求等方面的規(guī)定,積極探索公眾參與的途徑、調整訴前公告程序并創(chuàng)新配套訴訟請求等保障機制,以確保規(guī)范拓展后的檢察民事公益訴訟在國家現代治理中發(fā)揮更大實效。
關鍵詞:檢察民事公益訴訟;公共利益;“等外”領域;公眾參與;訴前公告程序
5、論檢察公益訴訟受案范圍的拓展
作者:楊柳(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摘要:拓展受案范圍是檢察公益訴訟制度發(fā)展的基本趨勢。這是由提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以檢察工作現代化服務中國式現代化以及保護公共利益的現實需要所決定的,是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的重要體現。當前我國檢察公益訴訟受案范圍的拓展呈現出拓展主體多元、拓展形式不一、拓展邊界不清等特征。在肯定拓展檢察公益訴訟受案范圍具有重要意義的同時,有必要對其進行合理限縮,限縮的方式應當從實體和程序兩個層面進行。從實體層面而言,應當規(guī)范有權拓展主體、合理界定公益利益的范圍、準確界分行政公益訴訟和行政違法行為監(jiān)督的界限;從程序層面而言,檢察公益訴訟的提起應當受補充性條件限制,人民法院則可以通過形式和實質審查限制檢察公益訴訟案件的受理。通過實體與程序兩個層面的合理限制,可以避免檢察公益訴訟受案范圍的不當拓展,從而充分發(fā)揮檢察公益訴訟的制度功能。
關鍵詞:檢察公益訴訟;受案范圍;程序救濟;合理限制
6、論法哲學視野中的法律思想概念
作者:姚建宗(海南大學法學院)
摘要:作為法哲學范疇的法律思想概念所表征的乃是主體思考法律及其與非法律的相關社會規(guī)范和社會因素之關系的認識成果,主體的法律人生觀和法律世界觀是法律思想的基礎要素,主體的法律情感與法律態(tài)度、法律真相與法律真知、法律道理與法律規(guī)律、法律想象與法律理想則是法律思想的核心要素,它們共同構成法律思想的理想型樣態(tài),法律思想規(guī)范化和系統(tǒng)化的形式即為法律理論。法律思想存在的時空性、主體的多元個體性、公共指向的實踐性、內涵的綜合性、演化發(fā)展的必然性乃是法律思想的內在屬性。語言、文字以及符號、儀式是法律思想借以表達其內涵與意義的外在形式、媒介與載體,而法律概念、法律命題和法律理論則是法律思想的理論表達方式。
關鍵詞:法律思想;思想要素;內在屬性;表達方式
7、個人數據授權機制的民法闡釋
作者:程嘯(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建立個人數據的授權機制,即主要通過個人授權,特殊情形下采取法定授權,使數據處理者取得針對個人數據的財產性權利。個人授權與個人同意在性質、法律效果以及對個人數據進行處理的范圍與穩(wěn)定性、可轉讓性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區(qū)別。個人數據授權是指作為數據主體的個人依其意思表示將對其個人數據進行收集、加工、使用等處理活動的財產性權利授予數據處理者的單方法律行為。個人授權與個人數據許可使用合同存在密切聯系。個人可以直接授權給數據處理者,也可以通過托管人來授權給數據處理者;趥人授權,數據處理者取得了針對數據而非數據資源的財產性權利。涉及到國家安全的特殊個人數據屬于核心數據,應依法定程序由法定主體對有關單位進行授權。法定授權并非個人數據處理中法定許可。法定授權的實質是國家依法強制取得個人或企業(yè)等民事主體針對個人數據所享有的某些權利,然后將這些權利以法定程序授予給特定組織。
關鍵詞:數據產權;個人數據;個人數據授權機制;法定授權
8、金融安全的刑法保護邊界
作者:張曉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
摘要:當前社會發(fā)展轉型導致金融犯罪屢見不鮮,亟需優(yōu)化刑法規(guī)制模式。對于金融犯罪的侵害法益,既不能泛化地擴張解釋金融犯罪的社會化危害性或法益內涵導致金融管理秩序被破壞,又不能過度地限縮解釋導致金融犯罪行為與金融管理秩序脫離,而是應該客觀地評價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基于防范法律所不允許的不當金融風險的法益實質進行刑法解釋模式。在區(qū)分金融創(chuàng)新與金融犯罪的界限時應該強調對金融創(chuàng)新的合理監(jiān)管,并運用“穿透式”監(jiān)管方式來準確把握各類新金融現象,實質判斷金融創(chuàng)新活動是否構成犯罪。在金融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認定過程中,需要結合法定犯語境來貫徹法秩序統(tǒng)一的基本解釋方法,盡可能保持刑法中規(guī)范構成要件與金融法律中的規(guī)定一致。在判斷行為人的違法性認識時,如果金融法律規(guī)定明確,則行為人不能以不知法作為免責事由,而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可能以違法性認識錯誤難以避免來出罪。
關鍵詞:金融犯罪;保護法益;金融創(chuàng)新;違法性認識;規(guī)范構成要件要素
9、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損失核定的路徑選擇
作者:陳廣輝(北京金融法院)
摘要:近年來證券虛假陳述訴訟案件數量激增,索賠規(guī)模迭創(chuàng)新高,損失核定問題逐步凸顯。證券市場投資者損失原因復雜,如何區(qū)分虛假陳述造成的損害和正常市場風險帶來的損害一直是證券損害賠償的難點。既往司法實踐中,由于缺乏科學量化的計算方法,法院通常采取“相對比例法”或“酌定比例法”確定虛假陳述的損害,這一“簡單粗暴”的方法備受指責。近年來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行個案損失核定成為主流趨勢,算法愈加趨向多樣化、層次化和精細化。專業(yè)機構的“精算”更加貼近“損失因果關系”的判斷實質,是順應數字技術、人工智能等科技發(fā)展趨勢的體現。與此同時,法院也應當發(fā)揮司法裁量的獨特價值,構建專業(yè)機構“精算”與司法“斟酌”相結合的協(xié)同治理機制,在充分參與和利益平衡的基礎上裁定最終的賠付比例,實現個案正義和裁判效果的良好延伸。
關鍵詞:證券虛假陳述;損失核定;精算;司法裁量
10、微罪體系的構建:從依附向獨立
作者:孫道萃(中國政法大學國家法律援助研究院)
摘要:微罪立法持續(xù)增量,微罪體系日漸擴大,不宜再“嵌居”于輕罪體系內。微罪應從依附走向自立自主,以促成犯罪治理的多元、立體?茖W劃分微罪和輕罪是關鍵。在形式上,法定刑的區(qū)分標準有其合理性;但有必要擴大輕罪范圍,為微罪體系預留足夠空間;經此,微罪體系也在實然上擺脫依附性。在實質上,積極構建輕罪體系的正當化根據是有益的參照指標;但微罪體系遵循特定的生成邏輯與功能設定,以獲得合法性,并夯實在應然上的獨立地位與性質。獨立的微罪體系決定立法必然具有專屬性,應聚焦重述社會危害性以鎖定立法方向、犯罪性質與罪過類型的妥善取舍、立法技術的精準調試等,并具體地加以體認。
關鍵詞:微罪;輕罪;依附;獨立;合法與正當;立法完善
11、個人信息可攜帶權在國家機關間的實現
作者:羅英(湖南大學法學院)
摘要:學界關于個人信息可攜帶權的研究很少涉及其在國家機關間實現的情形,但個人信息可攜帶權具有在國家機關間實現的規(guī)范基礎和現實需要。從法教義學角度分析,宜將個人信息保護法第33條理解為一種特殊立法技術,即該條使得個人信息保護法中的規(guī)范具有公私法雙重屬性,第45條第3款規(guī)定的個人信息可攜帶權亦具有“公私法兼容性”。但公法上的個人信息可攜帶權并非憲法上個人信息權的保護核心,而是處于立法者的形成空間中,主要體現為要求國家機關作出具體行為的行政法上的請求權,其解釋需要受其憲法規(guī)范的輻射效果。應從權能要素、客體范圍和技術標準等維度明確公法上的可攜帶權的權利內容,基于公共利益和第三人保護厘定其外在限制,勾勒公法上的可攜帶權的最終保障范圍,從而更好地發(fā)揮其促進數據流通、構建互聯互通數字政府的積極作用。
關鍵詞:個人信息保護法;個人信息可攜帶權;公法權利;基本權利的形成
12、重混創(chuàng)作著作權保護的爭議分析與調和路徑
作者:劉建(中國農業(yè)大學人文與發(fā)展學院)
摘要:數字技術和網絡技術的快速發(fā)展為重混創(chuàng)作提供了便捷的技術條件,卻也帶來了關于其著作權保護的難題。重混作品創(chuàng)作者與原作作者在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財產權方面存在沖突,重混創(chuàng)作者亦可能對公眾利益、社會秩序、自身聲譽和信譽造成侵害。重混創(chuàng)作的關鍵問題在于明確其著作權屬性,即明定其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明確其與原作的區(qū)分度。鑒于此,應明確界定重混創(chuàng)作的內涵及其客體地位,增定重混創(chuàng)作的著作權許可制度,豐富、擴展及完善合理使用制度,顯明重混創(chuàng)作的侵權判定標準。對以營利為目的重混創(chuàng)作,在規(guī)制中注意保護原作作者權益;法律規(guī)范外,探索采用知識共享模式。
關鍵詞:數字技術;網絡技術;重混創(chuàng)作;著作權;合理使用
13、通過程序的犯罪控制
作者:王迎龍(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摘要:程序是犯罪糾紛多元治理體系中的重要一環(huán)。程序不僅是實現刑罰目的的工具,其本身也具有犯罪控制的功能。社會環(huán)境的結構變遷決定了程序現代化過程中犯罪控制功能的衍化。在權力運行的微觀層面,程序的犯罪控制功能體現為對程序親歷者與社會公眾的規(guī)訓作用與“懲罰”效應,程序既是手段也成為目的本身;在制度層面,程序性“出罪”體系通過程序適用目的性影響實體結果,緩解過度犯罪化與刑罰化的問題,提升犯罪控制的合理性;在理論層面,程序的刑事政策化表明刑事訴訟規(guī)范具備不斷回應社會需求的演進能力,也揭示了程序的犯罪控制功能不斷強化的根本原因。程序的犯罪控制理論是在刑事訴訟程序現代化過程中對傳統(tǒng)刑事訴訟理論的反思與發(fā)展,但應存在一定限度:一是程序的犯罪控制功能發(fā)揮應當始終遵循法治原則,不能超越刑事訴訟的規(guī)范教義;二是功能主義進路的犯罪控制不能以犧牲基本的訴訟權利保障為代價。如此,方能充分發(fā)揮訴訟程序的刑事政策機能,有效完善程序法與實體法融貫的一體化犯罪控制模式。
關鍵詞:犯罪治理;輕罪社會;程序出罪;刑事政策;企業(yè)合規(guī)
14、合意確定添附物歸屬的規(guī)范內涵
作者:孫犀銘(山東大學法學院)
摘要:民法典第322條第1句令添附物歸屬得為當事人合意確定,就該合意的制度功能與形態(tài)構造,學理與實務均有爭議和模糊,有必要重新整理其規(guī)范內涵。規(guī)范效果上,確定添附物歸屬合意分為同一型與變動型,前者欠缺特定標的不生物權變動效力,后者遵循“原始取得—繼受取得”規(guī)范邏輯變動所有權。延伸效力上,添附當事人既可通過確定添附物歸屬之合意間接形塑抵押權,亦可直接合意確定添附物抵押權效力,此時不適用民法典第403條規(guī)定。確定添附物歸屬合意系要因處分行為,基本形態(tài)包括橫向維度上負擔與處分合意的區(qū)分,以及縱向維度上合意變動所有權與抵押權之不同構成要求。合意涉他時,利他合同以不存在禁轉特約為前提,第三人承擔抵押責任的負擔合意僅在其明示時構成債務承擔,否則按無因管理處理各方關系。就合意之有效要件,應先檢視是否存在權利濫用,再依民法典第153條各款檢驗合意的內容與效果。
關鍵詞:添附;變動型合意;抵押權;負擔行為;處分行為
15、提供“深層鏈接”行為侵權責任之構成要件分析——兼評《尼莫論版權》鏈接侵權責任理論
作者:劉鵬(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法治戰(zhàn)略研究院)
摘要:尼莫教授主張?zhí)峁┲赶蛴星謾辔募W站的鏈接并非“直接侵權”,提供“深層鏈接”行為不構成對版權的直接侵權。國內學術界及實務界多從“利益失衡”“技術中立”等角度分析認定提供“深層鏈接”應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從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要件角度分析,提供“深層鏈接”行為無法滿足行為與權利侵害之間的因果關系要素,不構成侵權法意義上的直接侵權行為。對于規(guī)避或破壞被鏈網站的技術措施并提供“深層鏈接”的行為,著作權法中有關保護技術措施的條款可進行規(guī)制。同時,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可以對某些提供“深層鏈接”行為予以規(guī)制。
關鍵詞:《尼莫論版權》;深層鏈接;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因果關系
16、政府債務與貨幣發(fā)行權之利益衡量規(guī)制
作者:李安安(武漢大學法學院)
摘要:通過貨幣超量發(fā)行來化解政府債務的做法被稱為財政赤字貨幣化,其是政府舉債權與央行貨幣發(fā)行權沖突和博弈后的妥協(xié)產物,反映出法律規(guī)避和機會主義的制度邏輯。在《中國人民銀行法》的修訂過程中,禁止財政赤字貨幣化的基本立場仍需要堅持,但應補足相應的法律責任約束機制,強化中央銀行獨立性和問責制,從履職問責和機構問責兩方面作出有針對性的制度安排。財政赤字貨幣化的規(guī)制變革,需要從源頭上控制財政赤字的滋生,推進中央與地方之間財權事權的再分配,讓中央擴大債務規(guī)模,使地方縮減債務比例,同時要引入貨幣預算制度和改進中央銀行溝通制度,強化貨幣供應的法治約束,提升貨幣發(fā)行的透明度。財政赤字貨幣化的規(guī)制變革需要處理好財政與金融的關系,建立財政金融綜合改革的協(xié)調機構,減少財政政策工具與貨幣政策工具運用中的摩擦問題,將政府債務風險置于“財政-金融”的系統(tǒng)框架內進行統(tǒng)合化解。
關鍵詞:政府債務;財政赤字貨幣化;貨幣發(fā)行權;利益衡量規(guī)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