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建設農業(yè)強國背景下耕地保護制度的完善——以公法私法的結合為視角
韓松
(法學博士,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
摘要:耕地資源是實現(xiàn)黨的二十大提出的建設現(xiàn)代化農業(yè)強國的最基本的物質基礎。以嚴格的國家管控為特點的耕地公法保護制度,不足以實現(xiàn)對耕地資源的有效保護。耕地保護立法應當堅持耕地保護法的社會法定位,從公法與私法制度的結合上,完善耕地保護制度。建立公法與私法結合的耕地保護制度具有現(xiàn)實的必要性,其理論依據(jù)在于土地所有權的社會性理論、農民對土地發(fā)展利益和經濟社會發(fā)展成果的共享理論和農地法的公法私法結合的社會法理論。耕地保護立法應當建立公法私法結合的制度規(guī)范,以實現(xiàn)對耕地的全面保護。
關鍵詞:耕地保護;耕地所有權;公法;私法;社會法
02
完善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權益保障的法治機制
夏沁
(法學博士,中南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合法土地權益”可以解讀為,在尊重農民意愿的基礎上,既確保農民不因進城落戶而喪失其基本生存利益,又使得進城落戶的農民能夠借助市場機制合理安排其土地權益。然而,現(xiàn)行法除公法領域的原則性規(guī)定外,對于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權益的主體規(guī)范、權利規(guī)范、行為規(guī)范等均有所缺。對此,應當確定集體自治的基本原則,并通過規(guī)定成員資格登記、保障唯一性以及“三權”等強制性規(guī)則實現(xiàn)主體規(guī)范的統(tǒng)一;應當健全以“三權分置”為中心的農村土地產權結構,并對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權益予以類型化處理,構造多層次的不同類型的權利規(guī)范;應當區(qū)分內外部的規(guī)范體系,分別構造有償退出和有償流轉的行為規(guī)范。
關鍵詞: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權益;法治機制
03
自治、國家強制與軟法——軟法的形式和邊界再探
沈巋
(法學博士,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自治”和“國家強制”是軟法主流理論用以厘定軟法的形式和邊界的兩個主要標準!白灾巍睒藴蕦⑷可鐣ㄒ(guī)范、“國家強制”標準將國家法中的柔性規(guī)范納入軟法范疇。然而,“自治”并不當然排斥“國家強制”,在國家正當壟斷暴力的法秩序中,“組織自治力”并不內含所謂“社會強制力”。而國家強制既有直接的、明晰可見的,也有間接的、隱含的、作為后備的,許多組織自治規(guī)范因有法秩序中更高規(guī)范的授權而有效,在終極意義上也是通過國家強制保障實施的。對這兩個標準的重述會形成典型軟法的圖景,對于形成更為自洽的軟法理論體系有著重要意義,也會發(fā)現(xiàn)在軟法與硬法之間有既非軟法也非硬法的存在。
關鍵詞:軟法;軟法邊界;自治;國家強制;有效性
04
行政處罰主觀過錯要件的客觀化適用
石肖雪
(法學博士,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修訂后的《行政處罰法》明確,相對人能證明無主觀過錯則不予處罰,如何證明行為人的主觀狀態(tài)是本條款適用的難點。主觀過錯要件的適用應置于具體的規(guī)制語境中予以考察,本文以食品安全領域為例,其中食品經營者盡職免責條款,是無主觀過錯不予處罰在該領域的具體化。隨著責任理論的變遷,過失的認定從主觀的心理狀態(tài)判斷轉化為了客觀的注意義務審查;特定規(guī)制領域的注意義務又以制度化的填充規(guī)范為指引,從而進一步實現(xiàn)了過失認定標準的客觀化?陀^的注意義務并不否定個體差異,應根據(jù)各類社會主體的控制能力以及所涉行為的特性,設置類型化的注意義務標準,而不同主體之間注意義務的區(qū)別,則表征了其所承擔之規(guī)范期待的差異。應在規(guī)范目的下體系性地看待處罰與其他規(guī)制措施的關系以及主觀過錯要件的地位。在危險防御的邏輯下,責任評價有客觀化的趨勢,但仍與結果責任存在本質區(qū)別。
關鍵詞:行政處罰;主觀過錯;注意義務;客觀化;食品安全法
05
法律行為概念的形成
柯偉才
(管理學博士,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法律行為概念是法律體系化的一個產物。古典羅馬法學家主要致力于解決具體的實踐問題,當時僅極少數(shù)法學家進行過市民法體系建構的嘗試,未發(fā)展出抽象的法律行為概念。人文主義法學家受西塞羅的影響,開始發(fā)展市民法體系。德意志自然法學家阿爾圖修斯利用人文主義學者拉米的方法,并結合亞里士多德的行為理論和人文主義法學家的成果,發(fā)展出了一個獨特的法體系,法律行為概念在其中基本成型。內特爾布拉特運用“幾何方法”,在阿爾圖修斯的基礎上繼續(xù)發(fā)展市民法體系,進一步發(fā)展法律行為理論。法律行為概念最終獲得德意志學者的廣泛接受。
關鍵詞:法律行為;市民法;體系化;阿爾圖修斯;概念形成史
06
全球地方化與地方全球化——19世紀至20世紀中期“美洲國際法”的斗爭
萬立
(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外語學院副教授)
摘要:19世紀至20世紀中期,拉美精英構建的“美洲國際法”(American International Law)表明,拉美國家對國際法并非簡單地挪移套用,而是有著與國際法歐洲中心主義斗爭的表達與實踐。拉美政治家、法學家先是在泛美大會等場合將“歐洲國際法”全球地方化,即證明自身的文明地位,以排除歐洲國際法對拉美的恣意干涉。當他們意識到歐洲國際法的結構性歧視后,則試圖以美洲國際法的地方全球化,改造歐洲國際法的實質,從而希望能夠取得真正獨立、平等的國際地位。拉美精英發(fā)揮敢于斗爭的精神,以美洲國際法挑戰(zhàn)歐洲國際法的普遍主義,并推動構建以絕對不干涉原則為中心的國際新秩序,但受到抱持門羅主義的美國干涉,最終喪失多數(shù)拉美國家的信任。揭示美洲國際法理念的流變史,可以表明非歐洲國家如何消解歐洲國際法的話語暴力,進而為以中國智慧變革國際法體系并構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新秩序的理論和實踐提供參考。
關鍵詞:美洲國際法;歐洲中心主義;門羅主義;主權平等原則;絕對不干涉原則
07
陪審員參與刑事合議庭決策機制研究——基于五地調研數(shù)據(jù)的實證分析
高通
(法學博士,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南開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21世紀馬克思主義研究院研究員)
摘要:在分析1700余份陪審員調查問卷后發(fā)現(xiàn),我國刑事合議庭呈現(xiàn)明顯的高權力距離導向,合議庭中的權力距離深刻影響著陪審員參與刑事合議庭決策的行為。在我國高權力距離導向的合議庭中,陪審員實質參審程度會受到法官和陪審員關系、陪審員對法庭實現(xiàn)公平的信心以及陪審員的法律知識儲備等因素的影響。我國陪審員參與刑事合議庭決策機制的形成,除與文化傳統(tǒng)、陪審員法律知識不足等因素有關外,還與以審閱卷宗為核心的事實查明機制、陪審員行使權利缺乏剛性制度保障、實踐中過度強調法官確保辦案質量責任等因素有關。理解并承認參審制陪審員在審判中的外行地位和輔助定位,有助于我們對陪審制度形成更合理的預期。為進一步完善陪審制度,應當不斷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完善陪審員參與刑事合議庭的程序,并逐步確立陪審員的違法審判責任制度。
關鍵詞:陪審員;合議庭決策;權力距離;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
08
刑事案件適用七人合議庭的范圍:現(xiàn)狀、問題與出路
禹得水
(法學博士,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干部)
摘要:通過綜合性實證研究發(fā)現(xiàn),地方法院適用七人合議庭審理的刑事案件數(shù)量極少,適用比例極低;適用案件類型分布廣泛,但是相對集中;被告人判處刑期分布廣泛,重罪案件占比不高,但是除去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七人合議庭適用于重罪案件的比例較高;以法院依職權啟動為主,依申請啟動的極少,啟動受制于法院科層制的約束。主要問題在于:“社會影響重大”條款不合理,適用范圍設計未能充分考慮案件繁簡分流和陪審員的經驗優(yōu)勢,控辯雙方的程序救濟機制不健全。應當將法定法官原則作為指導原則,重構七人合議庭適用范圍,取消“社會影響重大”的判斷標準,明確七人合議庭適用于死刑案件以及被告人不認罪的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案件。應當排除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動案件、危害國防利益案件、軍人違反職責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關鍵詞:七人合議庭;人民陪審員;社會影響重大;法定法官原則
09
比較法視野下我國“稅法總則”的立法框架與特色章節(jié)
李剛
(法學博士,廈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在編纂綜合稅法典的視角下,起草“稅法總則”是必經的第一步;欲達此目標,比較法視野不可或缺。世界范圍內稅法體系的構成分為綜合法典、通則法典、分散模式和中間模式四種。其中德國、日本、韓國、俄羅斯、克羅地亞及我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六部稅法典,就各法典規(guī)定的共同事項、多數(shù)事項、特有事項及立法框架展開比較,可以為我國“稅法總則”立法框架的設計提供足夠的啟發(fā)。例如,依循“總論→實體法→程序法→救濟法→處罰法”的主線采9章制結構,以及整體篇幅采“小總則”型、未來向“中間型”發(fā)展等。為順應數(shù)字經濟與信息時代的發(fā)展和回應國際稅改最新成果而分別專設“以數(shù)治稅與信息保護”和“國際稅收征管協(xié)助與互助”兩個特色章節(jié),既滿足新時代條件下稅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的需求,或許還可成為世界范圍內立法框架的創(chuàng)新。
關鍵詞:稅法總則;比較法;立法框架;特色章節(jié)
10
破產法視野中的以房抵債問題研究
武詩敏
(法學博士,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學院EW巴克法律與商業(yè)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員)
摘要:實踐中的以房抵債協(xié)議具有相當?shù)膹碗s性,特別是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以房抵債協(xié)議的處理面臨諸多困境。履行期屆滿前達成的以房抵債協(xié)議,以最為典型的買賣型擔保協(xié)議為例,如已完成物權變動公示,則構成讓與擔保,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可主張別除權;如未完成物權變動公示,則應推定當事人之間并無設立擔保的合意,以物抵債協(xié)議僅是在原協(xié)議的基礎上增加了一種履行方式,以督促債務人履行協(xié)議義務,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享有的仍是普通債權。履行期屆滿后達成的以房抵債協(xié)議屬諾成合同,在當事人未明確約定舊債消滅的情況下構成新債清償。破產程序中,管理人可選擇依據(jù)新債或舊債確定債權金額。預告登記應僅在辦理本登記的條件已具備的情況下具有破產保護效力,網(wǎng)簽備案作為行政管理手段不具有破產保護效力。已履行完畢的以房抵債協(xié)議在破產程序中仍應接受破產撤銷權及無效行為條款的檢視。
關鍵詞:以房抵債;讓與擔保;新債清償;預告登記;破產撤銷權
11
論個人信息權與傳統(tǒng)人格權的實質性區(qū)分
彭誠信
(法學博士,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
摘要:個人信息權作為一項獨立的具體人格權,應能與隱私權等傳統(tǒng)人格權相區(qū)分,目前司法裁判中出現(xiàn)的二者頻繁重疊應予否定。個人信息權與傳統(tǒng)人格權適用混亂的根源是,學界誤認為二者的并存可通過權利競合予以解決,忽視了數(shù)字社會是適用個人信息權的必要前提,也未能意識到個人信息權的核心問題與制度關懷。個人信息作為權利客體的本質特征是算法識別,由此決定了個人信息權的法律屬性及其規(guī)則內容的特殊性,這成為區(qū)分個人信息權與傳統(tǒng)人格權的實質要素。據(jù)此,并非所有“可識別”的信息都是個人信息權意義上的個人信息,亦非所有涉?zhèn)人信息的糾紛都可以適用個人信息權予以解決。只有“算法識別”的信息才屬于個人信息權客體范圍內的個人信息;只有運用了算法技術的個人信息糾紛,才能適用個人信息權。
關鍵詞:個人信息權;人格權;算法識別;自然識別
12
行政訴訟標的的相對化識別——以撤銷訴訟為中心的闡釋
陳鵬
(法學博士,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訴訟標的關聯(lián)著行政訴訟中的多個具體制度。就撤銷訴訟而言,從我國實定法中無法解釋出融貫的訴訟標的之意涵,法院的認知亦呈現(xiàn)出無序狀態(tài)。大陸法系行政訴訟理論中存在撤銷請求權說、違法性說、權利主張說、二分肢說、一分肢說等論爭,諸學說雖各有理論關懷,但皆屬一體化地認定訴訟標的。對訴訟標的的識別關系到兩項功能的實現(xiàn),一是法的安定性,二是對當事人的程序保障。任何一體化的訴訟標的觀念都無法同時助益于這兩項功能。因此應采取訴訟標的的相對化識別路徑,立足于上述功能的實現(xiàn),在與既判力的客觀范圍相關聯(lián)的各個問題、訴訟中行政行為理由的追加和變更、“一行為一訴訟”原則的排除等訴訟制度環(huán)節(jié)分別采納不同的訴訟標的之意涵。
關鍵詞:行政訴訟;訴訟標的;既判力;行政行為理由;一行為一訴訟
13
《民法典》第670條(禁止預扣利息)評注
劉勇
(法學博士,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民法典》第670條的規(guī)范意圖在于通過確保借款人足額利用本金來實現(xiàn)當事人之間的公平,同時兼具限制高額利息的目的;而裁判實務的重心則在于后者。本條采取了“本金縮減”的規(guī)范模式,并未嚴格區(qū)分本金與利息的不同法性質。實務中,貸款人以利息以外的其他名目不足額提供本金的情形較為常見,法院對此多肯定本條的適用。法院裁判也會將本條擴張適用于借款人返還款項的情形,并不考慮借款人返還款項的法性質。基于本金約定與意思自治的關聯(lián),應將本條的規(guī)范目的純化為高額利息的限制,法效果上貫徹超額利息抵充模式。考慮到《民法典》中借款合同的復雜構造,在要物借款合同場合排除本條的適用;這也是利息債權要物性的當然結論。
關鍵詞:本金縮減;利息抵充;預扣;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