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新中國70年法治建設的回顧與展望
回望70年:經濟法制度的沉浮變遷……張守文
投機倒把罪:一個口袋罪的死與生……陳興良
理論思考
知識結構的塑造——當代中國司法研究的學術史考察……侯猛
法律位格、法律主體與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張紹欣
部門法研究
論違反融資融券交易規(guī)則的侵權責任——以規(guī)范目的論為視角……王灝
信息時代的商標共存規(guī)則……羅莉
國家治理現代化背景下的保險法理論新范式——以保險人作為私人監(jiān)管者為中心的考察……何啟豪
表意瑕疵視角下除斥期間規(guī)則的構建與適用——以《民法總則》第152條為中心……尚連
經濟法中的國家干預解讀……盧代富
縱向非價格壟斷協議的反壟斷法規(guī)制:困境與出路……焦海濤
財產犯罪中占有判斷的類型化……劉俊杰
網絡犯罪相關罪名法律適用問題研究……張慧
審執(zhí)分離運行機制論……馬登科
國際法與比較法論壇
國家利益視閾下海外僑胞法律地位重構……朱羿錕
評論
《合同法》第167條對股權買賣之準用——《指導案例》67號評釋……楊旭
新中國70年法治建設的回顧與展望
回望70年:經濟法制度的沉浮變遷
內容摘要:以1978年開始的改革開放為界,可將新中國70年的發(fā)展歷程分為前30年和后40年兩個階段。在前一階段,隨著計劃經濟體制和集中統(tǒng)一經濟管理體制的推行,以及“經濟憲法”對計劃經濟的強調,經濟法制度日漸衰微、沉降,幾近于無。在后一階段,隨著市場經濟體制和適度分權經濟管理體制的確立,以及“經濟憲法”對“計劃與市場”等重要關系的重新定位,經濟法制度日益強盛、浮升。經濟體制、經濟管理體制、“經濟憲法”對“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具有直接影響,它們是導致經濟法制度變遷的三大因素。經濟法制度的興衰與沉浮、榮枯與有無、多少與強弱,與上述三大影響因素的變動具有內在一致性。歷史、系統(tǒng)地分析經濟法的制度變遷,尤其有助于經濟法的理論深化和制度完善,從而推動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法治的發(fā)展。
關鍵詞:經濟法;制度變遷;經濟體制;經濟管理體制;經濟憲法
作者:張守文 北京大學法學院
投機倒把罪:一個口袋罪的死與生
內容摘要:投機倒把罪屬于經濟犯罪,而經濟犯罪與一個國家的經濟體制存在密切的關聯性。從1949年到1979年,我國沒有制定《刑法》,但在有關政策和規(guī)范性文件中,卻對投機倒把罪做了規(guī)定,成為當時嚴格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懲治破壞計劃經濟體制的投機倒把行為的主要根據。我國1979年《刑法》規(guī)定了投機倒把罪,但對投機倒把行為沒有具體規(guī)定,主要是通過司法解釋進行規(guī)定,因而投機倒把罪具有口袋罪的特征。隨著從計劃經濟體制到市場經濟體制的發(fā)展,投機倒把罪的內涵發(fā)生了重大變化。尤其是1997年《刑法》廢除了投機倒把罪,代之以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罪仍然保留了口袋罪的特征,利用《刑法》第225條第4款關于其他非法經營行為的兜底規(guī)定,我國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不斷擴張非法經營罪的范圍。從投機倒把罪到非法經營罪的罪名演變,可以視為是我國《刑法》70年歷史變遷的一個縮影。
關鍵詞:投機倒把罪;非法經營罪;口袋罪;堵截構成要件
作者:陳興良 北京大學
理論思考
知識結構的塑造
——當代中國司法研究的學術史考察
內容摘要:司法研究是貫穿近40年法學學術研究的重要線索。通過對人民法院組織機構變化的梳理以及司法研究中學術話語流變的考察,得以展示知識—司法實踐關系的雙向互動。這一互動機制的研究對解決當下法學研究以及司法實踐中的問題有著正本清源的作用。同時,司法研究的學術史考察為法學研究者提供了背景素材,加深了其對本領域問題的理解。
關鍵詞:司法研究;法院組織;司法改革;法學研究歷程
作者:侯猛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法律位格、法律主體與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
內容摘要:法律人格概念的發(fā)生學機制,涉及到法律位格的古今學說史。古典羅馬法中,法律位格從未被規(guī)定于普遍意義上的“個體—主體—實體”之“人”,而是依據“身份地位”的不同層次,從上往下分配位格的各種減等形態(tài),形成多層次、差序化的法律位格體系,F代的法律人格和法律主體概念摒棄了古典羅馬法根據實踐需要而設置法律位格,并靈活分配不同行為能力的傳統(tǒng),F代法律主體的誕生,是法律位格的簡化和一元化的收縮過程,原本差序結構的法律位格被收窄到世俗化的人類中心主義的法律主體位格。人工智能革命也可嘗試在法理學上納入這一法律位格的擬制傳統(tǒng)。根據物種位階的規(guī)范主義立場,現代法人制度通過“位格加等”把人為設置的團體組織提升到具有一定法律位格的地位;“智能機器人”概念是對“智人”概念的模仿和擬制,人工智能概念是通過“位格加等”把機器人提升到自然人的法律位格。法律主體學說之現代性立場有其限度,從法律主體概念回歸法律位格概念,是人工智能時代法理思想變革的重要契機。
關鍵詞:法律位格;人工智能;位格減等;位格加等;法律主體
作者:張紹欣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部門法研究
論違反融資融券交易規(guī)則的侵權責任
——以規(guī)范目的論為視角
內容摘要: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融資融券交易規(guī)則的應有之意,不容忽視。美國司法實踐表明,以規(guī)范目的論為視角,可以通過轉介條款將違反融資融券交易規(guī)則的行為納入到侵權法體系中,從而實現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需要注意的是,違反融資融券交易規(guī)則的侵權責任并非沒有界限。當投資者具有故意引誘行為時,加害人可以投資者存在與有過失為由要求減輕或免除侵權責任。經由司法實踐發(fā)展而來的違反融資融券交易規(guī)則的侵權責任,有效地彌補了行政管制的不足,對于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具有重要價值。我國應當首先明確融資融券交易規(guī)則具有保護投資者權益的規(guī)范目的,并以此為基礎進行法律解釋,逐漸構建《侵權責任法》體系內違反融資融券交易規(guī)則的侵權責任。
關鍵詞:融資融券;交易規(guī)則;規(guī)范目的;侵權責任
作者:王灝 中國法學雜志社
信息時代的商標共存規(guī)則
內容摘要:網絡沒有改變商標共存的制度基礎,商標可以在網絡中合法共存。對約定的商標共存和非約定的商標共存應區(qū)別適用禁止混淆原則。在非約定的商標共存中,市場的隔離應該是雙向的。宜將界定在先使用的時間點從注冊商標申請日推遲到初步審定公告日。僅注冊域名不構成在先使用。網絡商標在先使用人的市場疆域不覆蓋整個互聯網,其“原使用范圍”可借助網絡平臺和產品來限定。網絡中的商標在先使用范圍不延及線下市場,在先使用人在線下的商標使用應限于為完成線上交易。
關鍵詞:商標共存;混淆可能性;先用權;原使用范圍;互聯網
作者:羅莉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國家治理現代化背景下的保險法理論新范式
——以保險人作為私人監(jiān)管者為中心的考察
內容摘要:本文提出以及論證的命題“保險人可以作為支持和補充政府治理/監(jiān)管風險的私人監(jiān)管者”與國內目前主流的保險法研究范式——合同和監(jiān)管兩個維度——有較大的不同。本文意圖藉此探索保險法理論的新范式,以回應國家治理現代化對于保險法理論研究帶來的重大挑戰(zhàn)。風險保障專業(yè)化、損害賠償社會化和治理手段市場化的性質使保險成為構建公權與私權合作治理的機制。保險人以“治理”(govern/regulate)的方式支持、補充甚至替代政府對被保險人行為和風險的行政管制!翱床灰姷氖帧(商業(yè)保險)與“看的見的手”(政府)相互配合與支撐,在滿足約束條件的情況下,政府應向保險人下放風險管理職能,從而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和社會福利最大化。
關鍵詞:國家治理現代化;保險治理;私人監(jiān)管者;政府管制;道德風險
作者:何啟豪 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
表意瑕疵視角下除斥期間規(guī)則的構建與適用
——以《民法總則》第152條為中心
內容摘要:表意瑕疵的類型差異決定了當事人之間可歸責性與保護必要性的差異。統(tǒng)一的主觀除斥期間并不可取,而應結合具體的表意瑕疵類型對主觀除斥期間作不同設計!睹穹ǹ倓t》第152條采取的立法模式在路線上雖大體正確,但仍顯粗糙,應予以細化。應針對“過失誤導”創(chuàng)設獨立的主觀除斥期間,同時為重大誤解情形創(chuàng)設獨立的客觀除斥期間。對于主觀除斥期間,當事人存在較大的自治空間;5年的客觀除斥期間表現出“半強制性”,在無礙于法的安定性的前提下,可予以縮短。在欺詐、脅迫和顯失公平的情形中,1年的除斥期間可以發(fā)生中止,但不能中斷。對于5年的客觀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止或中斷的規(guī)定,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予以延長。
關鍵詞:表意瑕疵;除斥期間;訴訟時效;類推適用
作者:尚連杰 南京大學法學院
經濟法中的國家干預解讀
內容摘要:經濟法中的國家干預,是國家為了實現個體意思自治難以及時、有效達成的公共目標而對經濟生活進行的介入活動。在不同的時空場域,國家干預經濟的原因不盡相同甚至迥然相異,市場失靈僅僅是在市場發(fā)育到一定階段、市場缺陷日漸明顯的背景下才成為國家干預所應對的問題。國家干預包括調控和規(guī)制,二者均須采取法律的形式,經濟法正是確認和規(guī)范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
關鍵詞:經濟法;市場失靈;國家干預;公共目標
作者:盧代富 西南政法大學
縱向非價格壟斷協議的反壟斷法規(guī)制:困境與出路
內容摘要:在我國現行法框架下,對縱向非價格壟斷協議的規(guī)制只能依靠《反壟斷法》第14條的“兜底條款”或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制度。這種分解規(guī)制的模式容易造成法律適用障礙與沖突,不足以解決縱向非價格壟斷協議的競爭風險。難題的形成原因在于,《反壟斷法》第14條未對縱向非價格壟斷協議予以列舉,兜底條款的適用則面臨各種理論障礙與現實難題,第17條確立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制度又具有較高的適用門檻?尚械母倪M路徑是對縱向壟斷協議條款進行修正:通過增加列舉與語言改造,擴大現行法對縱向非價格壟斷協議的規(guī)制范圍;借鑒歐盟做法,以安全港和核心限制為標準,確立縱向非價格壟斷協議推定豁免與個案豁免相結合的規(guī)制模式。
關鍵詞:縱向非價格壟斷協議;兜底條款的適用;安全港;核心限制
作者:焦海濤 中國政法大學
財產犯罪中占有判斷的類型化
內容摘要:隨著社會經濟形態(tài)及生活方式的發(fā)展,財物占有方式越來越復雜化,給刑法理論帶來新的挑戰(zhàn)。對于復雜的占有形態(tài),采納“新二重性占有概念”并建立類型化的占有認定標準是必要且可行的操作路徑,即區(qū)分單人物理性支配和多人事實性支配的不同層次進行類型化判斷:首先判斷行為人是否存在單人物理性支配,如存在,則可直接肯定其存在占有;如不存在,進入多人存在事實性支配的場合,依據“社會一般觀念”和民事合同、事實性要素的輔助進行判斷。進行占有判斷的類型化,有助于司法實踐中相關案件的妥善處理:錯誤匯款及錯誤轉賬分別處于銀行與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物理性支配之下,歸銀行及第三方支付平臺占有,實踐中的該類案件都應按侵占罪處理;使用中的共享單車處于使用者和共享單車公司等多人的事實性支配之下,最終判斷為歸合法使用者占有,使用者將其隱匿的行為構成侵占罪,而只有非合法使用者隱匿單車才構成盜竊罪,實務中的相關處理方案值得改進,對于多次盜用共享單車等共享物品的行為,未來實務中也應區(qū)分情形按盜竊罪或者侵占罪處理。
關鍵詞:類型化;單人物理性支配;多人事實性支配;規(guī)范支配
作者:劉俊杰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柏林洪堡大學法學院
網絡犯罪相關罪名法律適用問題研究
內容摘要:為更好地防范和打擊網絡違法犯罪行為,我國刑事立法進一步拓寬了網絡犯罪的刑法打擊范圍。如何實現新增罪名的準確適用是當前的重要問題。關于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要注意對行為方式和“情節(jié)嚴重”的把握,關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需要加強對“明知”和“情節(jié)嚴重”的認知;關于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要注意對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范疇和監(jiān)管部門的范圍與層級予以明確。
關鍵詞: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司法適用
作者:張慧 湖南商學院法學與公共管理學院
審執(zhí)分離運行機制論
內容摘要:相較行政權或司法權的性質視角,執(zhí)行功能視角更能準確定位執(zhí)行權。執(zhí)行權的功能由執(zhí)行程序啟動、執(zhí)行查控、執(zhí)行標的實體權益判斷、執(zhí)行標的變價交付、執(zhí)行救濟裁判五部分組成。執(zhí)行程序啟動權、執(zhí)行標的實體權益判斷權、執(zhí)行救濟裁判權只能由法院行使,能夠“外分”的只有執(zhí)行查控權和執(zhí)行標的變價交付權。執(zhí)行難和執(zhí)行亂的癥結對應在執(zhí)行查控權、執(zhí)行標的變價交付權上,可分別通過建立信息化的執(zhí)行查控系統(tǒng)、法院自主網絡司法拍賣加以解決。該兩項權能配置缺陷彌補后,審執(zhí)分離的配置重心將轉移到執(zhí)行程序啟動權、查控標的實體權益判斷權、執(zhí)行救濟裁判權的建設上,完善執(zhí)行標的實體權益判斷權為審執(zhí)分離方案的遠期建設核心。
關鍵詞:審執(zhí)分離;權能構造;執(zhí)行難;執(zhí)行亂;階段重點
作者:馬登科 西南政法大學民事執(zhí)行研究中心
國際法與比較法論壇
國家利益視閾下海外僑胞法律地位重構
內容摘要:海外僑胞關乎國際關系,自然關乎國家利益。為了凝聚海外僑胞,國籍制度為國家利益應轉型重塑,從“為我所有”走向“為我所用”。相應地,國籍不再與公民專屬權綁定,雙重國籍不再等同于雙重公民權。在人權和公民權之間,僑胞權贏得了獨立的地位。海外僑胞的血緣與國家利益有機融合,成為爭奪國際資金、技術及人才資源的法律利器。為引導海外僑胞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共同致力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應盡快推動海外僑胞國家層面立法,適時廢止單一國籍規(guī)則,引入華裔證(海外公民)制度,強化海外僑胞權的法律保障。僑胞新型國籍意味著國籍與公民專屬權不再自動掛鉤,海外僑胞的國是參與機制與國內公民截然有別,海內外公民各得其所,相互促進,彼此鼓勵。海外僑胞身份認定是繞不開的坎,外籍華人僑胞身份乃重中之重。外籍華人僑胞身份認定完全可行,亦與國家利益兼容。
關鍵詞:海外僑胞;僑胞權;法律地位;國家利益
作者:朱羿錕 暨南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
評論
《合同法》第167條對股權買賣之準用
——《指導案例》67號評釋
內容摘要:《指導案例》67號“湯長龍訴周士海股權轉讓糾紛案”以《合同法》第167條應否準用于股權買賣為主題,展現了清晰的 問題意識,但具體觀點值得商榷。第167條之規(guī)范目的在于防止出賣人遭受額外的風險,所以配套司法解釋要求當事人約定買受人分三期以上支付價款,學說又增加了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后買受人還有兩期以上價款有待支付的要件;诘167條及其規(guī)范目的,股權買賣與有體物買賣具有實質的相似性,應當準用該條第1款之解除規(guī)定。但從規(guī)范體系上看,該款因缺少催告要件而存在漏洞,應通過整體類推的方式予以填補,以形成適用于股權買賣的完整規(guī)則。由此還可以充分展現《合同法》第174條之法定準用的思考方法。
關鍵詞:《合同法》第167條;股權買賣;分期付款;催告解除;《合同法》第174條
作者:楊旭 清華大學法學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