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
□ 我國《行政強制法》的法律地位、價值取向和制度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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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曙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內容提要 《行政強制法》是規(guī)范政府共同行為的一部重要法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支架性法律,其出臺是我國行政法治建設歷程中的又一個里程碑。本文從法律地位、價值取向和制度邏輯三方面結合的視角,依次探討了《行政強制法》的地位、所涉重要關系、行政強制的界定、原則、設定、種類、程序、執(zhí)行體制和法律責任等九個基本問題,以期對準確把握該法的立法精神,正確理解和實施該法有所裨益。
[本期聚焦] 辛亥革命百年祭
□ 法的國際化與本土化:以中國近代移植外國法實踐為中心
/何勤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 法的國際化和本土化,是法律發(fā)展的基本規(guī)律,在法律發(fā)展演進中,不管有意還是無意,不管主動還是被動,法律后進國家在移植發(fā)達國家法律時,不可能不同時進行法的本土化工作。中國近代在移植法律的同時,也通過三個方面進行了法律的本土化:保存一些傳統(tǒng)的法律理念、制度和原則;改造傳統(tǒng)法律并與西方法律相融合;用西方的法治理念和原則指導中國的社會實踐并將其納入法律規(guī)范之中。
□ 從海關到家庭:近代中國法律制度變革的價值效應
/朱勇(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 法律與制度的變革,既改變法律與制度的內容,改變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維持社會秩序基本標準的規(guī)范,也不同程度地影響引導社會發(fā)展、構成社會評價核心依據的主流價值觀。法律與制度自身內容的特殊性,對于主流價值觀的影響呈現出程度上的不同,因而表現出法律與制度變革的不同價值效應。近代中國法律與制度變革經歷了艱難、復雜的歷程。不同的法律與制度,在其從傳統(tǒng)向近代轉型過程中,也展示出對社會主流價值觀產生不同影響的價值效應;同時,由于變革中的法律與制度的價值效應的不同,又直接影響法律與制度變革的過程、途徑和效果。
□ 辛亥革命與憲法學知識譜系的轉型
/韓大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 在辛亥革命發(fā)生的歷史背景以及后來的社會發(fā)展中,法學知識特別是憲法學知識以其特殊功能發(fā)揮著引導、詮釋與促進的作用,成為評價辛亥革命的歷史價值時不可或缺的因素。辛亥革命勝利之后,在頻繁的立憲活動中,憲法學知識不斷積累和發(fā)展,呈現出與革命之前不同的形態(tài),并在長期的演變中體現著知識的延續(xù)性與中國學術傳統(tǒng)。辛亥革命所開啟的民主共和國意義上的憲法學知識傳統(tǒng)與發(fā)展道路,對于今天的憲法學研究依然具有借鑒意義。
□ 辛亥革命與梁啟超單一制國家結構思想的形成
/喻中(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 辛亥革命之前,梁啟超在“中央集權/地方自治”的框架下,強調了地方自治的價值與功能。在辛亥革命期間,梁啟超針對“各省獨立之事實”,在“單一制/聯(lián)邦制”的框架下,論述了建立單一制國家的必要性。梁啟超對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的認同,是中西文化交互影響的結果,其西方淵源,主要是經日本人轉手的伯倫知理的國家主義;其東方淵源,主要是古代中國的法家思想。梁啟超希望借助單一制國家結構,在列國激烈競爭的環(huán)境下實現富國強兵、救亡圖存,體現了一個中國式“反聯(lián)邦黨人”對于國家結構以及國家建構的想象與期待。
[學術專論]
□ 命題獲得證據地位的內在邏輯
/張繼成(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 事實是證據的應有內容,命題是事實的唯一表達方式,命題的證據地位是在競爭過程中獲得的。證據命題與要證命題存在的邏輯關系使證據的存在成為必要與可能,邏輯關系不同相關性也就不同;證據命題的真是通過存在于它們之間的邏輯關系傳遞給要證命題的,因此,相關性是命題獲得證據地位的邏輯依據。能否與實體法規(guī)范和程序法規(guī)范相符合是命題能否獲得證據地位的法律依據;語義分析方法是判斷一命題能否獲得證據地位的邏輯方法。與事實相符合是綜合命題的成真條件,判斷一命題能否獲得證據地位就是要看它能否與經驗事實相符合。這就是相關性、合法性和真實性之所以是命題獲得證據地位(成為誠實證據)的內在邏輯。
□ 政府業(yè)務委托外包的行政法認識
/王克穩(wěn)(蘇州大學東吳公法與比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 在民營化思潮及服務型政府建設的雙重影響下,政府業(yè)務委托民間辦理漸成我國公共行政改革的重要方向,本文從行政法視角對委托外包的政府業(yè)務進行了梳理,認為我國外包的政府業(yè)務可以劃分為政府行政性業(yè)務、政府事業(yè)性業(yè)務和政府經營性業(yè)務,三類不同的政府業(yè)務委外具有各自不同的法律屬性,應當分別規(guī)范:政府行政性業(yè)務委外在性質上屬于行政委托,由行政委托制度規(guī)范,政府事業(yè)性業(yè)務委外可納入政府采購的范圍,由政府采購法等法律調整,而政府經營性業(yè)務委外為政府特許經營,應適用行政許可法及規(guī)范政府特許經營方面的特別法。
□ 國家所有權的基本理論和立法結構探討
/馬俊駒(西南財經大學特聘教授)
內容提要 國家所有權在權利性質、權能設置、行使方式、法律保護等方面與傳統(tǒng)民法上的所有權存在重大差別,已脫離傳統(tǒng)物權和所有權的理論構成和立法結構。依公物法的理論看,《物權法》中規(guī)定的國有財產可類型化為國有自然資源、國有公共用財產及國有營運資產等,它們分別具有國有公物或國有私物的屬性。國家所有權具有私權和公權的二重性,受私法和公法共同調整,是一種特殊的混合法律關系。國家所有權制度的建構應當超越私法的傳統(tǒng)界域。我國未來民法典應設置財產權總則,將國家所有權作為一項重要的財產權專章或專節(jié)加以規(guī)定。
□ 勞動法上經濟補償的適用范圍及其性質
/謝增毅(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 經濟補償作為一項制度與失業(yè)保險、解雇保護立法、工會和集體談判等相關制度密切相關,并沒有統(tǒng)一的模式,也不應孤立地考察經濟補償制度。經濟補償的基本目的在于補償雇員由于遭雇主解雇而喪失的工作上的財產利益,但經濟補償在不同的適用場合,其性質和功能并不相同。因此,在方法上,不必對經濟補償的性質和功能尋求統(tǒng)一的答案。我國《勞動合同法》擴大經濟補償的適用范圍,在現階段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從長遠看,我國應該適當縮小經濟補償的適用范圍,增強這一制度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 刑法的明確性問題
/陳興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 刑法的明確性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內容之一,它對于罪刑法定司法化具有重要意義。本文以我國《刑法》第225條第4項為例,對我國刑法的明確性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探討。我國刑法中廣泛存在空白罪狀、罪量要素和兜底條款,我國刑法學界對于這些立法模式的明確性是存在爭議的?瞻鬃餇钜驗榇嬖趨⒄辗ㄒ(guī),只要參照法規(guī)是明確的,則應當認為并不違反明確性的要求。罪量要素雖然是概括性的規(guī)定,但它是把本來應當由司法機關行駛的裁量權,立法機關作出框架性的規(guī)定。因此,罪量要素也不違反明確性的要求。兜底條款則要具體分析,如果僅是對行為方法的兜底性規(guī)定,并不違反明確性要求。但相對的兜底罪名,以及對行為方式的兜底性規(guī)定,則確實存在違反明確性之虞。我國采用司法解釋方式對兜底性條款加以規(guī)定,這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明確化應因之道,但其中存在的問題,仍然需要討論解決。
□ 正犯理論的客觀實質化
/劉艷紅(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 如何準確區(qū)分正犯與狹義共犯是我國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中的難題?v觀正犯理論的發(fā)展,呈現出物理性到功能性、主觀性到客觀性和形式性到實質性的軌跡,最終形成當今正犯理論主流學說即客觀實質的正犯論。我國宜提倡客觀實質的正犯論,它有助于實現問題思考與體系思考的雙重目標:前者有效地解決了間接正犯及幕后支配者作為共同正犯的合法性等具體問題;后者有效地克服了我國犯罪論體系的缺陷,避免了將刑事責任能力作為犯罪構成主體要素時所造成的共犯處罰漏洞,也給正當防衛(wèi)等可罰性阻卻事由確定了位置,并與當前我國犯罪論體系的改良論即實質的犯罪論形成體系上的圓通自洽,使后者得以通過共犯論這塊犯罪論體系的試金石而順利建立。在客觀實質正犯論的四種學說中,宜采重要作用說。從客觀實質正犯論出發(fā),在正犯體系的選擇上,宜提倡區(qū)分制而反對單一制。
□ 論非法證據調查程序在我國的立法確立
/劉彥輝(黑龍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 《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最富有特色的地方,是用具有技術操作性的條款,設計了一個相對獨立的審前供證合法性的庭審前置調查程序,它具有書面訴答、裁量啟動、獨立調查、辯方提出、控方證明、庭審為主、庭外補充、二審監(jiān)督等八個方面內容,具有重大法治進步意義。《規(guī)定》在操作性上存在不足,一些條款規(guī)定過于原則化,容易形成相應的操作難題,應通過確立我國非法證據調查程序的操作重點、操作原則以及三個操作“路線圖”等實務技術手段,漸次加以解決。
□ 清代律學興起緣由探析
/張晉藩(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 清代律學是中國古代傳統(tǒng)律學發(fā)展的最后階段,也是官私并舉及一時之盛的發(fā)展階段。它興起于順康朝,發(fā)展于雍乾嘉道朝,直至晚清引進西法大規(guī)模修律始為西方法學所取代。在專制主義高度發(fā)展的清朝,清律學何以興起、發(fā)展且綿延二百余載而不衰,傳承明律、重視司法、執(zhí)法者注律以及律注法律化是重要的原因。
[立法與司法研究]
□ 人身損害鑒定制度的重構
/張新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 我國現行人身損害鑒定制度存在鑒定主體繁多雜亂、鑒定程序不夠規(guī)范、鑒定意見質證認證規(guī)則不夠完善等弊端,造成此狀況的深層次原因在于人身損害鑒定制度的價值取向不明。重構我國人身損害鑒定制度應當從價值取向、制度設計和工作措施三個方面著手。在價值取向上,以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為指導,以提供具有較強證明力的證據為目標;在制度設計上,應當確立客觀中立且具有專門科學和醫(yī)學知識的鑒定主體,完善中立規(guī)范的鑒定程序,建立有效的鑒定意見質證認證機制;在工作措施上則應當調整現有鑒定機構,規(guī)范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同時打造專業(yè)化的司法隊伍。
□ 民事訴訟法修改中的程序分化
/王亞新(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 程序分化涉及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改中應該規(guī)定哪些種類的第一審訴訟程序這一重要問題。程序分化方案應當包含以下基本內容:保留“簡易-普通”的基本分類;將現有的簡易程序進一步分化為“小額”、“速裁”和“簡易”三種程序;普通程序在縮小合議制適用范圍同時以“規(guī)則形成”為指向加以規(guī)范;程序設計整體上注重與司法ADR的銜接及相互之間的關系整合。本文對小額程序的設置必要性和具體程序設計做了論證,并以司法實踐中的案件類型劃分為依據,考察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普通程序與適當延長審限及合議制的關系,并提出引入“特別上訴”制度以促進高層級法院通過直接審判案件發(fā)展指導性案例的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