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賴恩·比克斯(Brian Bix)、布賴恩·萊特(Brian Leiter)和布賴恩·塔瑪納哈(Brian Tamanaha)是近十年來活躍于英美法理學界的三位杰出學者。他們?nèi)硕济麨椴假嚩鳎阉麄兎旁谝黄饋肀容^是一件很有趣的事。
三個布賴恩年齡相仿,萊特1984年大學畢業(yè),比克斯大學畢業(yè)于1983年,塔瑪納哈1980年大學畢業(yè),萊特現(xiàn)年45歲,根據(jù)大學畢業(yè)的時間推算,估計比克斯和塔瑪納哈也在45歲到50歲之間。他們?nèi)紙?zhí)教于美國大學,比克斯現(xiàn)任明尼蘇達大學法學院法律與哲學弗雷德里克·W·托馬斯教席教授,萊特現(xiàn)任德克薩斯大學奧斯丁分校的Hines H. Baker & Thelma Kelley Baker Chair in Law教席教授,塔瑪納哈現(xiàn)任圣約翰大學法學院法學教授。
三個布萊恩的學術旨趣各異。比克斯是現(xiàn)代分析法學的第三代弟子,他捍衛(wèi)并發(fā)揚了分析法學,他澄清了法律理論中的許多概念性爭論。萊特是法律現(xiàn)實主義的闡釋者,也是自然化法學的倡導者,他深受美國自然主義哲學的影響。塔瑪納哈是近些年影響日隆的社會-法律研究運動的代表,他對法治問題有深入的研究。比克斯分別與萊特和塔瑪納哈就法理學的研究方法問題展開了幾次爭論。
他們學術旨趣的差異與各自的學術背景密切相關。比克斯于1983年獲得圣·路易斯的華盛頓大學的文學士學位,于1986年獲得哈佛大學的法律博士學位,于1991年獲得牛津大學巴利奧爾學院哲學博士學位。這三個學校都是法哲學的重鎮(zhèn)。在比克斯的本科期間,當代英美凱爾森研究的執(zhí)牛耳者斯坦利·保爾森(Stanley L. Paulson)是圣·路易斯的華盛頓大學的副教授。上個世紀80年代早期的哈佛大學則是批判法律研究(CLS)的大本營,批判法學的主將鄧肯·肯尼迪(Duncan Kennedy)和羅伯托·M. 昂格爾(Roberto M. Unger)都聚集在哈佛法學院。而上個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牛津大學無疑是世界法哲學研究的中心。那時的牛津大師云集。哈特的高徒約瑟夫·拉茲(Joseph Raz)擔任牛津大學的法哲學教授(1985-2006),另一位高徒約翰·菲尼斯(John Finnis)擔任該校的法律與法哲學教授(1989- )。接替哈特擔任牛津大學法學教授職位的羅納德·德沃金那時在學界的聲望更是如日中天。約瑟夫·拉茲是比克斯博士論文的指導老師。萊特的大學時光是在普林斯頓大學度過的,當初執(zhí)教于普林斯頓的理查德·羅蒂激發(fā)了他對尼采的興趣,此后萊特去了密歇根大學,在那獲得了法律博士學位和哲學博士學位,弗雷德里克·肖爾開設的“現(xiàn)實主義法學與批判法律研究”課程對于塑造他的研究興趣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他從此致力于法律現(xiàn)實主義和自然主義哲學的研究,最終把兩者結合在一起,提出了自然化法理學的基本框架。塔瑪納哈于1980年于俄勒岡大學獲得理學士學位,1983年獲得波士頓大學法學院的法律博士學位,1992年獲得哈佛大學的法律科學博士學位(Doctorate of Juridical Science)。
比克斯的代表性著作有:《法律、語言與法律的確定性》(牛津大學出版社,1993年)、《法理學:理論與語境》(Sweet &Maxwell出版公司,2006年,第四版)和《法律理論詞典》(牛津大學出版社,2004年)。萊特的代表作有:《尼采論道德性》(Routledge, 2002)和《自然化法理學》(牛津大學出版社,2007年)。塔瑪納哈的代表作有:《作為達到目的的手段的法律:對法治的威脅》(劍橋大學出版社,2006)、《法治:歷史、政治與理論》(劍橋大學,2004)、《法律與社會的一般法理學》(牛津大學出版社,2001年)和《現(xiàn)實主義的社會法律研究:實用主義和法律的社會理論》(克拉倫登出版社,1997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