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暉:隴籍法學者與中國法學熱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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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謝暉教授本人在上月二四號于甘肅政法學院舉辦的甘肅籍中青年法學家聚會上一個專題會議上的發(fā)言。)
感謝李校長,也感謝甘肅政法學院的熱情邀請和盛情接待!
舉辦隴籍法學者的聚會,或許是所有隴籍法學者的共同心愿。記得在今年八月于南京召開的一次研討會上,在座的
第一個問題是籍貫、法學家與隴籍法學者的特點。這些年來,人們對法學家的籍貫格外關注,最近在“中國法學創(chuàng)新網”上,就專門刊有不同省份法學家的的情況。大家知道,像河南、浙江、山東、湖南等地,都是盛產法學家的地方。當然,過于依賴籍貫對法學家的劃分,顯然與法學家的成長并沒有必然關聯(lián)。譬如在座的王翰校長,就被那個網站列為河南籍法學家,但大家知道,他是在甘肅酒泉土生土長的。這種根據籍貫對法學家的劃分,盡管有農耕文明的影響之嫌,但如果從地域文化的視角觀察,還是很有意義的一件事。譬如為什么河南南陽一個地方,會出產那么多優(yōu)秀的法學家?這是偶然的,還是有一定必然性?這大概是把法學家和他的籍貫聯(lián)系起來的第一個意義。第二個意義,也許是不同地域的人的一種文化緬懷。這種情感,不僅僅在我們這里存在,即使在美國這樣一個高度文化融合的國度,也存在。我就見到加州人在談到那里出了三位美國總統(tǒng)時他們的自豪;也見到過德州人說布什父子是從德州起家的時的喜形于色。第三個意義,或許通過這樣一種劃分,讓法學家自覺地樹立為家鄉(xiāng)力所能及地服務的意識。我注意到,一些在外地的湖南籍法學家在家鄉(xiāng)的法學教育上,就發(fā)揮了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好,下面我再講講隴籍法學家的特點。
我們的家鄉(xiāng)甘肅,雖地處祖國西北,但也出過不少優(yōu)秀的法學家。這次到場的主要是中青年法學家。在老一輩法學家中,中國法理學研究會前任會長
一是普遍個頭高,不論走在哪里,隴籍法學者的個頭都是很出眾的。即使個頭略低的
我講的第二個問題是:隴籍法學者與中國法學的熱點問題。我國的法制建設經過近三十年的發(fā)展,盡管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還存在很多不盡人意的情形。有些問題,特別值得隴籍法學者認真探討。我認為,突出的問題有:第一、民族關系的法律調整問題。大家知道,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民族問題,始終是我國國家統(tǒng)一、社會發(fā)展中最重大的問題之一。長期以來,我們在宣傳中過分強調我國各民族親如一家人的一面,但忽視了民族關系中可能存在的矛盾,忽視了民族關系中其實涉及到很多的利益問題。但去年以來連續(xù)發(fā)生的“藏獨事件”和“疆獨事件”,讓國人更進一步認識到民族問題的復雜性、敏感性和妥善處理民族問題的重要性。但目前,我們主要采取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處理它,而沒有很好地借助法律來處理之。這恰好為地處民族地區(qū)、橫跨中國地理之腹地、連接西南和西北民族地區(qū)帶、同時也連接民族地區(qū)與中原漢族地區(qū)帶的隴籍法學者,帶來了很好的研究機會。如果我們能精誠團結、攜手合作,在這一問題的研究中搞出名堂,必將是對中國法學發(fā)展的一個重要貢獻,也將會對中國法治建設作出必要的貢獻。
第二、中西部發(fā)展的平衡問題。因為梯度開發(fā)戰(zhàn)略的影響,我國東西部發(fā)展出現(xiàn)了嚴重的不平衡。我們日常很喜歡說我國地大物博、人口眾多。但大家知道,地大物博的主要是西部,而人口眾多的主要是東部。可守著豐富資源、能源的西部地區(qū),在經濟上遠遜于資源嚴重短缺的東部地區(qū),這究竟是為什么?盡管中央提出了西部開發(fā)大戰(zhàn)略,但究竟如何開發(fā)西部?是資源的掠奪性開發(fā)、補償性開發(fā),抑或是契約性開發(fā)?這中間大有文章可做。目前的情況是,西部地區(qū)不少地方守著金山沒飯吃。前些年山西作為中國第一能源大省,國民人均收入卻在全國倒數。如今在不少西部地區(qū),資源的開發(fā)權,被一些企業(yè)集團所把持和壟斷,當地公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習慣權利反倒被忽視。這里面都存在著需要探討的大量的法律問題。2001年,在烏魯木齊召開的全國法學理論研討會,談討的主題是“西部大開發(fā)的法律問題”。但據說不少學者對這一主題頗有微詞,我本人也聽到一些學者的微詞。對此,我都進行了反駁。我以為,這其中有重大的法理學問題,涉及一個國家重大的利益權衡和分配問題,甚至涉及國家能否把契約性開發(fā)作為處理東西部關系的戰(zhàn)略問題。所以,對這些問題的漠視,只能說法學者自身過于鐘情于象牙塔了。作為隴籍法學者,更理應積極投身到這樣的既具有前沿性、也具有現(xiàn)實性的法學問題和研究中去。
第三、中央和地方的關系、特別是和西部地區(qū)的關系問題。中央和地方的關系,是古今中外一切大國都必須特別予以重視的大問題。毛澤東當年在《論十大關系》中就把它作為重要的一對關系提了出來。在古代中國,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基本有兩種模式,一種是“邦國約”的契約化模式,這特別在西周分封制時代更加明顯。另一種是君主集權專制。自從我們的老鄉(xiāng)秦始皇以來,我國基本上實行的是中央對地方的集權專制。譚嗣同講“兩千年來之政,秦政也”,所講的就是這個意思吧?近代國家處理中央和地方的關系,要么采取聯(lián)邦制,要么采取單一制。前者更類似于某種“邦國約”的治理模式,而后者是集權制模式的現(xiàn)代轉型。在我國這么大的一個國家,究竟如何處理中央和地方的關系?盡管我國憲法對此作出了一般的規(guī)定,但更加具體的規(guī)定還需要繼續(xù)深入、繼續(xù)研究。特別是中央和西部民族地區(qū)的關系,更需要一系列完善、具體的法律措施加以規(guī)定,使得中央和地方的關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論利益分配、還是國家統(tǒng)一問題,都需依賴明確的、具有契約意義的法律來進行。在這一過程中,西部地區(qū)、包括隴籍法學者,可以大有作為。當然,研究應當是細化的,不應當是粗線條的;應當是可操作的,不應當是太原則的。
第四、西部地區(qū),特別是甘肅各地公民構造秩序、決疑解紛的獨特方式,或者西部、特別是甘肅獨特的法律文化問題。盡管我國是一個奉行全國統(tǒng)一立法的大國,但同時也是一個文化多元化的大國。我國各地域文化的多元性,按照歐洲一些學者的意見,甚至超過了歐洲國與國之間文化的多樣性。這種情形,也連帶到法律文化領域,即盡管有國家統(tǒng)一的法律,但不同地方組織秩序、決疑解紛的方式大相徑庭。對這些,總不能要求人們全盤按照國家法律的要求強制解決。只有在了解了各地不同的風俗、習慣、組織秩序、決疑解紛的方式之后,才有可能更好地搭橋鋪路,尋求國家法得以貫徹的方式。否則,只能不斷擴大國家法文化和民間法文化之間的沖突,影響地方秩序的建構和國家法律的貫徹。在這方面,在座的西北師范大學的
或許隴籍法學者值得研究的法學問題還很多,但站在我今天發(fā)言主題的視角,我以為如上四個方面,是需要特別予以關注的。
我講的第三個問題是:經過持續(xù)不斷的努力,能不能形成隴派法學?大家聽到這個命題,或許會質疑、甚至笑話我。但我對經過我們的不斷努力,形成隴派法學抱有信心。大家知道,甘肅是人文始祖伏羲和女媧的故鄉(xiāng),大地灣文化遺址的發(fā)掘,在不斷提供者那個曾經是傳說時代的故事。而伏羲畫卦,成為輝煌的中國文化的發(fā)軔和起點。去年,海峽兩岸周易學術研討會就在天水召開,原因也是伏羲在這里畫卦。在易的發(fā)展史上,伏羲畫卦、文王演易、韋編三絕都是劃時代的事件,我的導師、易學家
而今天,在這個開放的時代,隴籍法學者憑借著自己的身高可能帶來的視野開闊的優(yōu)勢、憑借著自己出身貧寒可能帶來的堅韌不撥的品質、憑借著自己家國情懷可能導致的古道熱腸、鐵肩道義等等,完全可以期待通過一批批這樣的學者,產生出不愧于這片土地養(yǎng)育的學術成果來,完全可能形成我們期待中的隴派法學來。這不僅僅是一種愿景,也應當是我們的實踐。特別是在座的各位同學,通過你們的接力,這一實踐之上的愿景完全有可能成為現(xiàn)實。甘肅政法學院培養(yǎng)的人才中,已經有很多值得我們關注的學術俊才,如汪公文、任爾昕、王存河、魏清沂等。相信在座的各位在未來中國的法學界,也會涌現(xiàn)出一批俊才來。期待我們共同為發(fā)展隴派法學而努力!
謝謝大家!
